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4〕22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24〕8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实现专业化的科学进展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位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职责所属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依据职位所需专业学科背景、专业工作经验、专业素养能力的差别,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相应职组、职系应当根据能力高低、权责轻重设置若干职级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级、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
任职条件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职数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对部分职组、职系的较低职级可不设职数限制
第七条 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
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养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