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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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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 1 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进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动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法律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法律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进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 2 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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