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 1 章 总则 1
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进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动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法律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法律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进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 2 章 名词解释 2
1 建筑分类名词 2
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10 教育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