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石料产品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进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法律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
其中包括石料产品货款、代垫运输费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实行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
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公室在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加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独立负责,又有财务、销售、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
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养的培育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