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6—04—07批准 1986—09—01实施1 总则 1。1 锅炉的化学清洗,是保持受热面内表面清洁,防止受热面因结垢、腐蚀引起事 故,提高电厂水汽品质的必要措施之一。 1。2 锅炉的化学清洗,要求能除去新建锅炉在轧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高温氧化轧 皮以及在存放、运输、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蚀产物、焊渣和泥沙污染物等;除去 运行锅炉在金属受热面上积聚的氧化铁垢、钙镁水垢、铜垢、硅酸盐垢和油垢等. 1。3 化学清洗的步骤一般是:系统水冲洗,碱洗,碱洗后的水冲洗,酸洗,酸洗后 的水冲洗,漂洗和钝化。 1。4 新建锅炉的清洗范围如下: 1。4.1 直流炉和过热蒸汽出口压力为9。8 MPa及以上的汽包炉,在投产前必须进行 化学清洗;压力在9。8 MPa以下的汽包炉,除锈蚀严重者外,一般可不进行酸洗, 但必须进行碱煮。 1。4.2 再热器一般不进行化学清洗,但出口压力为 17。4 MPa机组的锅炉再热器可根 据情况进行化学清洗。清洗时,必须保证管内流速达0.15m/s以上.过热器进行化 学清洗时,必须有防止立式管产生气塞和腐蚀产物在管内沉积的措施。 1.4。3 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凝聚水及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进行化学清洗(不 包括高压加热器);容量为200MW以下的机组,凝聚水及高压给水管道的化学清 洗,应根据管道内壁的腐蚀产物情况决定。 1。5 运行炉化学清洗的确定。当水冷壁管内的沉积物量或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 超过表1中的极限值时,就应安排化学清洗。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还可根据 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和大修时锅内的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 以重油和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应按表1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 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一般只需清洗锅炉本体.蒸汽通流部分是否进 行化学清洗,应按实际情况决定. 表1中的沉积物量,是指在水冷壁管热负荷最高处向火侧180°部位割管取 样,用洗垢法测得的 沉积物量。洗垢法测定垢量的方法见附录B。 1.6 化学清洗方式可分为:循环清洗、开式清洗及浸泡清洗三种。一般情况下,采 用循环清洗或开式清洗。 1.7 酸 洗 液 中 应 添 加 合 适 的 缓 蚀 剂 , 酸 洗 时 的 金 属 腐 蚀 速 度 应 小 于10g/(m2·h). 化学清洗后的金属表面应形成完整的保护膜,不应产生二次锈蚀和点蚀。 1。8 锅炉的化学清洗一般应采纳软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