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采购合同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秉着公平、诚信、自愿原则,就灯具采购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1. 灯具概况1.1 甲方拟向乙方采购灯具,乙方承诺有能力和资质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灯具的供货等服务.甲方向乙方采购的灯具数量、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详见附件。1.2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灯具样本选定拟采购灯具样式、规格,如甲方对灯具样本有修改要求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生产、加工灯具成品。2.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2.1 质量要求:乙方所交付之灯具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及行业有关灯具质量的规定,符合甲方要求及本合同附件、双方确定的灯具样本等约定,此质量要求作为基本的验收标准。2.2 乙方所交付之灯具应是全新未使用的,外观无瑕疵,结构无松动,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要求。2.3 验收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和标准:(1)所用材质与样板相比无色差,且破损、划痕;(2)灯具使用无异响;(3)其他验收标准以本条约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3. 交货及验收3.1 交付时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于【2024 年 8 月 31 日 】将灯具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单.3.2 交货地点: 或甲方指定地点。3.3 包装及运输:乙方应采纳防震、防潮、防摔等适当的包装、运输方式将灯具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包装、运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人工、包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3.4 甲方指定负责人 与乙方指定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验收单。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灯具,乙方应自费运回不合格灯具并在甲方限期内重新提供合格灯具交甲方验收.3.5 本合同项下灯具部件验收如不合格的,双方确认采纳以下方式解决:(1)若不影响灯具主体结构使用性能的辅助性小部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不合格部件,并负责在验收不合格之日起的 1 5 个自然日(含当天)内完成更换工作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影响灯具正常使用性能的部件验收不合格则视为该灯具整体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退回验收不合格的灯具并要求乙方于 1 5 个自然日内重新提供至甲方指定地点交甲方验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一并予以赔偿。 (2)如灯具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影响美观或甲方拒收等 ,乙方应对损坏的灯具进行更换,更换工作必须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