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法律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68 号)、国家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0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法律规范 》 (GB50215—2024 ) 、 《 煤 炭 工 业 露 天 矿 设 计 法 律 规 范 》(GB50197—2024)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法律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