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矿井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按每吨煤不低于 35 元/吨标准从成本中提取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法律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 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三)矿井防灭火的完善和改造;" (四)矿井防治水的完善和改造; (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七)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九)煤矿安全抢救、安全纠察、抢救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十)采煤方法改革;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十二)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三)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 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 突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