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托管承包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上列双方就煤矿安全生产托管事宜,经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 煤矿生产、生活服务环节的一切业务发包给乙方,乙方自愿托管承包
二、 托管承包业务范围该矿井上、下原煤生产、生活服务环节的一切业务(除煤炭销售、地面土建)
即包括采煤、掘进、运输、提升、下料、设备维修,巷道维护、材料配件购置、地面生活服务等
三、 托管承包期限;自 201 年 月 日至矿井验收许可生产前
四、 托管费用及结算方式1、承包费用的结算根据月产量结算
即月产量在三万五至四万吨以内,按吨煤 135 元/吨计算;月产量在四万吨以上,超出部分按 145元/吨计算;不足三万五千吨,按 125 元/吨计算;因客观原因导致矿井无法正常生产,按原定月生产任务减去影响的产量后即为当月的生产任务考核,结算时根据原定月产量区间予以核算
2、次月 15 日前结算上月费用,月底前支付给乙方
五、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将现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2、为乙方提供够火工品(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高价部分由甲方承担)
3、收取乙方风险抵押金一千万元人民币(¥1000 万元)
4、承担派驻管理人员工资
5、承担矿井各种税费缴纳、塌陷补偿、村民滋扰生产事务处理
6、承担斜井开拓施工的所有费用(井下掘进施工中遇到半岩和全岩时长度超过 10 米,掘进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7、承担矿井涌水量增大后的排水费用
8、若每月费用结算不及时,乙方贷款发工资,贷款利息由甲方承担
9、按时与乙方结算托管承包费用
10、监督乙方安全与文明生产
六、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一千万元人民币(¥1000 万元)
2、承担除甲方承担以外的所有人员工资
3、原煤生产任务月均 4 万吨
4、承担原煤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配件、小型电器设备、信号及控制电缆、液压胶管、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