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 1
5%计提, 1%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0
5%留矿使用
第四十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员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
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五十条 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岗位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实习指导费,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老师津贴、带徒费、教材稿酬,外聘老师的交通费、食宿费,员工技能竞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员工教育理论讨论费等
第五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标准1.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外委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等,予以报销;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述费用自理
委外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培训部门复印件一份,建立个人电子档案
2.凡报销所有培训费用,必须由培训办审核,并有证明材料或培训通知单,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五十二条 培训兼职老师津贴及酬金1.各种培训班聘请单位在职员工和离、退休职工授课津贴根据《煤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煤矿〔2024〕324 号)标准执行,三级培训师每学时40 元;二级培训师每学时 55 元;一级培训师每学时 80 元;高级培训师每学时 110 元;特级培训师每学时 160 元
2.培训师课酬实行浮动课酬制,综合考虑课酬基数、满意度系数和单位效益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满意度分值浮动课酬标准满意度 >97%课酬基数×1
2×单位效益系数85%≤满意度≤97%课酬基数×1
0×单位效益系数满意度〈85%课酬基数×0
8×单位效益系数学员效果反馈在 70 分以上全额发放老师津贴,学员效果反馈在 70 分以下不发放老师津贴(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
聘请集团公司及以外老师授课津贴标准应根据授课老师层次、授课内容等不同情况来确定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