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的法定工作时间记得此前在法院工作,尤其忙,常常加班到晚上 11 点,事情一多,总会忘记某些事情,不是由于记忆力不好,而是忙得连回忆的时间都没有。但有一点好处是,法院的工作基本比较格式化,每个案件都是同一套流程,因此就不容易出错,共性的东西基本不会忘,特殊的问题互相提醒下,就基本不会出差错了。由此,笔者想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之因此无法原则化,一种重要原因是安全员太忙碌,忙着忙着,刚要处理某项工作时,一件新的任务过来,那项刚要处理的工作就被遗忘,于是工作总有缺漏,例如隐患排查记录的某条隐患的整改复查状况忘记了记录,就一直忘掉,直到安监部门来检查时才给补上,甚至挂在墙上的检查记录已经几种月没记录了,除了也许不够重视,此外一种原因也许是忙坏了,想找个时间好好原则化,都会长期没有这样的时间。假如安全员有充足时间,及时补缺补漏,可以相对愈加完整,愈加原则化。当然,借鉴下法院的经验,假如企业的安全工作可以有一套格式化的处理模板,错漏就会很难发生。但作为法律层面,目前的安法规定某些高危行业的企业以及员工100 人以上的,须配置专职安全员或者机构,低于 100 人的,须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员,某些高危行业还规定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规定安全员须经考核合格之后方可持证上岗。不过,立法上忽视了一种细节——安全员的工作时间问题。对此,笔者提议,立法上设置规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足的开展安全工作的时间的原则性条款,再设置监管部门检查企业安全员工作时间安排的职责,并规定企业将安全员的所有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详实的记录(包括工作事项数、各事项详细内容、各事项处理时间、检查岗位数、检查设备设施数等)共留底存档备查的条款,以及设置安全员工作时间安排局限性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款,惩罚条款可以设置怎样认定期间安排局限性的原则:1.看数量,专职安全员 1 人检查 100 个岗位或者设备设施以上或兼职安全员 1 人检查 50 个岗位或者设备设施以上的;2.看时间,兼职安全员处理安全工作的时间比例与否达到 50%以上;3.看效率,安全员的法定职责不能完毕或者存在错漏的并与时间局限性成因果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