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第二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生产单位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养,防范伤亡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安全,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三条: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技能操作及规程培训,熟悉有关生产作业流程,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公司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二、范围与工种第五条:我公司员工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第六条: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和农电职工,必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二、培训、考试、复审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操作等培训,并经人力资源部和专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第八条: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自治区安监局指定的教材进行仔细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操作由实施培训机构(超高压供电局)进行培训与考试,由各用工单位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由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九条:电工作业人员外的其他特别工种的培训,由各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与取得其他特别工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统一安排培训,经考试与各单位考核合格后领取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十条: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