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项目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四条 项目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五条 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六条 项目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项目应当核对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条 项目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九条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项目上应当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