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一、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仔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设备公司、联合经营项目等所有生产单位。三、术语、定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联合经营项目系指实际投资人)。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四、企业负责人带班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一)、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 25%.公司企业负责人应按区域划分责任项目或区域,做好带班分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仔细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检查表附后)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下设的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附表(二)、考核规定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 200元.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处企业负责人 100 元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