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人事工作,使其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经济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1、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包括退休反聘人员、实习生、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等人员。第三条 用工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实行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两种方式。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用工签订《劳务协议》。外单位下岗员工、离退休人员(包括本单位离退休反聘人员)、借调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一律实行劳务用工方式。第四条 岗位设置1、管理岗位: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各部门主管、会计、出纳、文秘、专干。2、工人岗位:接待员、物业管理员、保安员、电工、水暖工、房屋管理员、电梯管理员、驾驶员。3、辅助性岗位:保洁员、绿化员、炊事员。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五条 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个人各执一份。第六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七条 公司对录用的劳动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3 个月。第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