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校长老师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妥善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阔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请假程序及规定第一条 教育系统教职工指全区乡镇中心学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和职教中心在编在岗的人员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教职工因特别原因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非特别情况不允许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须出具请假条,递交校(园)主管处室(年级组)签署意见后,学校分管领导、校(园)长、教育局相关领导及科室根据权限审批后,交学校备案
第四条 校(园)正、副职请假须出具请假条,并由本人递交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教职工,不得私自雇人顶岗
否则,以旷工计算,并追究校(园)长的责任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后,学校应妥善安排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保障正常工作秩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确需续假的,须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仔细负责,核实请假缘由,严格控制请假时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第八条 培训学习1
教职工因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面授考试或学术会议等须履行请假手续
期限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请假期间(离职进修除外)工资照发
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
教职工培训学习须出具请假条,并持培训学习、面授考试或学术会议等文件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由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