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第 1 章总则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3 章观众厅3.1 视点和视距3。2 视线和有关夹角3.3 座席、排距和走道3.4 座席、排距和走道3.5 银幕3。6 干扰光的防止第 4 章声学 第 5 章放映机房 第 6 章其它用房6.1 门厅、休息厅6。2 办公、服务、设备用房6.3 厕所第 7 章防火和疏散7.1 防火7.2 疏 散第 8 章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3 电气 附录一 银幕尺寸及其与观众厅的关系 附录二 名词解释附录三本法律规范用词说明第 1 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保证电影院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放映 35mm的变形法、遮幅法宽银幕及普通银幕(包括立体声)三种影片为主的电影院建筑设计。 其他兼放电影且有固定放映设备的公共集会、文娱演出建筑可参照本法律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第 1。0.3 条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特大型 1201 座以上; 大型 801 座~1200 座;中型 501 座~800 座; 小型 500 座以下.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第 1.0。4 条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25~50 年。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 70mm 影片的条件。注:观众厅能兼放 70mm 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第 1。0。5 条电影院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 2。0。1 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 8m,大型不应小于 12m,特大型不应小于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 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 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