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 1
1 条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 条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4 条 采纳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5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6 条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7 条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
l 条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
均应接地或与 PEN 线相接: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2 条 电气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