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进展,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设置病理科的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病理科是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负责对取自人体的各种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通过大体和显微镜观察,运用免疫组织化学、分子生物学、特别染色以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进行分析,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做出疾病的病理诊断
具备条件的病理科还应开展尸体病理检查
第四条 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应按病理送检项目要求,及时完整送病理科检查
第五条 医疗机构内的病理科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病理科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病理科根据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病理诊断工作
第二章 执业条件第七条 病理科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 二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至少应当设置标本检查室、常规技术室、病理诊断室、细胞学制片室和病理档案室;三级综合医院病理科还应当设置接诊工作室、标本存放室、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与诊断室、免疫组织化学室和分子病理检测室等
其他医疗机构病理科应当具有与其病理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等条件
第九条 病理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病理诊断流程及支持保障的需要
其中医师根据每百张病床 1-2 人配备,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机构应适当增加
病理科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根据与医师 1:1 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 病理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出具病理诊断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