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苏州市相城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各相关责任主体在相城区参加工程建设(含招投标阶段)过程中,发生附件所列的不良行为。第三条 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成立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局长和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查.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 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第五条 对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确定扣分标准。扣分周期为年度,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六条 周期满后,根据记录分值进行排名,分为A、B、C、D 四个类别,各类别的比例由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排名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评优选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D 类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场准入限制,直至清出本区建筑市场。有记录分值的企业,参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