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国家民政部制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判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