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国有股东认定之备忘录一、 私募基金国有股东认定意义(一) 国有股转持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24]94 号)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根据以上规定,假如一个私募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属性,则该基金投资的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时,该基金作为国有股东,应当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 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依据 2024 年 6 月 24 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2 号,简称“32 号令"),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在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简称“企业产权转让”)时,需履行相应的批准、审计、评估等程序,并在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1.批准根据 32 号令,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进行产权转让需要履行的批准手续如下: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一般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产权转让事项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特别审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他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2.审计与评估根据 32 号令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