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商业楼 4-6—409
二、该房屋租期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需续租,须在租赁期满 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该房屋月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大写) 伍仟元整(¥ 5000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房子签订期限为 3 年,房租由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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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支付:水费 电费 煤气费 供暖费 物业费 有线费 乙方支付:水费 电费 煤气费 供暖费 物业费 有线费 四、水表: 电表: 其它设施、设备: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 作为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责任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改变动房屋结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