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改进和法律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 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 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参加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作为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单位
第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纳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等方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