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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回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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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回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人员队伍的廉政建设,防止人为因素对公正履行职责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 ,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公司管理人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 第三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进行回避申报: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旁系血亲的配偶。第四条 实施管理人员回避制度不搞“一刀切”,对虽有上述亲属关系,但因工作需要经讨论同意的,可不予回避;对确有“利害关系”,不回避会阻碍工作开展或对本人今后的进展有不利影响的,要予以回避。第二章 任职申报与回避 第五条 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除经讨论同意的,不得在公司担任一方对另一方有监督制约职能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除经讨论同意的,公司高管人员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员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中从事财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除经讨论同意的,公司高管人员成员的亲属不得担任采购部门的负责人、采购主管;采购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主管的亲属不得在公司采购部门中担任采购员。 第八条 在安排管理人员任职时,须充分考虑回避因素的要求 ,避开任职后二次调整。管理人员办理任职手续前,须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判教育并调整工作。 第九条 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和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按以下程序调整: (一)本人或所在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申请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 ,按管理权限报批。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回避的 ,报总经理批准;涉及中层人员回避的,报主管副总批准;涉及财务人员回避的,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公司其他人员内部可调整回避的,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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