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终止妊娠药品在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危害妇女健康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的管理
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财务部;4
1 有关概念: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4
1 米非司酮片(商品名称:含珠停、息隐),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 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称:喜克馈)
3 卡前列甲酯栓(商品名称:卡波前列素加酯)
4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5 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6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称:利凡诺、雷弗诺儿)
7 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称:缩宫素注射液);4
8 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称: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称: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称: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称:芫花铁甲)等;4
2 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质量负责人为主管负责人,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活动行为负全责
3 采购管理:4
1 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不得从任何其他非法渠道购进
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4
2 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帐货相符,数量准确;4
4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4
1 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 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其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