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勤规定1.1作息时间:公司作息时间: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8:00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安排时间 (需由总监批准,交行政部备案);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7.5 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 5。5 天.1.2打卡1.2.1 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到刷卡地点依规定打卡,严禁代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1.2.2 委托他人刷卡及代人打卡和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当事人双方均以旷工一日论处。1.3忘打卡1.3.1 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包括加班)忘打卡者,应到行政部填写补卡单,呈直属主管或总监签证后,送行政部处理。1.3.2 经查忘打卡之补签申请如有不实者,除当日以旷工论外,并给予申请人记警告一次。1.3.3 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需到前台处登记考勤,并给予处罚 10 元/次.1.4迟到、早退、旷工1.4.1 员工应于规定时间按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 1 分钟后至 10 分钟以内打卡为迟到,一个月迟到超过两次者,从第三次迟到开始计算罚款,每迟到 1 分钟扣 2 元。员工一月迟到超过 6 次,公司有权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1.4.2 迟到 10 分钟至 30 分钟者,按每迟到 1 分钟扣 2 元给予罚款;迟到 30分钟至 60 分钟以上按缺勤半天计。1.4.3 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与迟到的处罚相同。1.4.4 擅自缺勤、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三日,或月累计旷工达 4 天者,公司可不经预告,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1.4.5 确实生病或有急事来不及请假时,应事先通知部门上级主管或公司行政人员,并事后及时补假;如未及时补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1.4.6 旷工一天倒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从第四天起视作自动离职,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1.5出差 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北京市以外地区,需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行政主管、财务主管、总监核准后交财务部备案;《出差申请单》批准后,一并填写《外出申请单》交部门主管、总监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1.6公出 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期间离开公司,应填写《外出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总监(或行政主管)核准后方可外出,有关费用申报,依据《费用管理制度》办理。前台行政人员每日把外出登记表汇总登记后,于次月初送达行政主管备案。1.7全勤 全月按规定之工作日上班,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为全勤。1.8因私外出1.8.1 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得填写《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