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宝车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提升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鼓舞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对仔细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抢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不能仔细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判教育,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奖励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奖励:1
为挽救或避开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立功者;2
发现设备有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3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4
对安全工作有发明制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明显的效果者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开事故发生者;6
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单位、个人;7
举报各种违反安全制度或破坏安全设施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违规行为的,给予适当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8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贡献者
安全管理成效显著者
第四章 安全处罚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中,不能仔细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处罚
(1)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法律规范的经提出警告,对于不听劝阻的,多次发现没有佩戴,作业员小过处分,班组长连带处分
(2)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安全用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 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装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 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标志的,给予警告处分; (5)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