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总则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主办职业病报告的科员是报告的直接负责人
科长和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由科长按法律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按法律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要填写完整,报告人、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二、急性职业病报告1、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应在 12-24 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 3 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 名以上职业病,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在 24 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三、非急性和疑似职业病1、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并经具有诊断自治机构确诊后
应在 15 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 30 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到医院进行职业病确诊
3、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类别填写意思职业病报告卡或疑似尘肺病报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