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北人股份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制度编号 SG—01-2024-005制度版本A业务类别 生产管理类制度层级01 级起草部门生产管理部会签部门审核部门生产管理部批 准适用范围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解释权归属生产管理部修订/废止说明签发日期2010 年 12 月 20 日执行日期2011 年 1 月 1 日1 目的与范围1.1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2 总则2.1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实行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考核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2 工伤事故的认定2.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⑵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⑷ 患职业病的;⑸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⑶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⑷ 职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2。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 醉酒导致伤亡的;⑶ 自残或者自杀的。2.3 工伤事故的分类2。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3。2 指受伤职工损失 105 个工作日以上(含 105 个工作日的)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