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1 范围1
1 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法律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的在编、合同制、派遣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 a、临时工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法律法规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条款
——卫生部令第 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6 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浙卫(1997)1 号《关于调整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3 术语3
1 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3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 18 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 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2 医务处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3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5 享受对象5
1 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6 休假时间6
1 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放射假 14 天;已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放射假 21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放射假 28 天;已满 20 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