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监事制度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法律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加议事和决策的能力;(三)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非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应当参加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