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职能1 、 职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和办理有关手续,各单位考勤人员应按请假单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保存原始假单,以此做为考核职工出勤的依据
2 、 严格请假手续,按各种假的规定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1 、 事假:(1 ) 职工有事请假,必须向工班长、车间(科室)递交假条,按批准权限(一天以内由工长批;3 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超过 3 天由劳人科批;超过 7 天需经段长批准
工长、班长请假报领工区,经车间同意;科室、车间主任请假报劳人科,经主管领导同意),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车间、科室主任(科长)请事假,经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 特别情况无法办到上述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按有关权限规定请示批准,回来后补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达 15 天,一年内旷工累计达 30 天者即予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3 )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办理批准手续,任何人不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论时间长短,均按旷工办理,并核减当年晋升的技能工资
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钦州工务电务段职工奖惩办法》执行
2 、 病假(1 ) 职工因病需要休息,必须有医院出具的休假建议(证明),并于 18:00 前交给所在班组、科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 )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时间连续满 6 个月以上,病愈上班时,根据《钦州工务电务段试工管理(暂行)办法》安排试工
试工期为两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其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3) 职工请病假,需先向班组长请假,批准后方能外出看病
凭乡一级 1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及时向班组报考勤(除急诊外)
不准借口病假干私活,伪造、涂改、后补或过期(即病假满后三天内)不交病假条,病假无效,均按旷工处理
(4)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假医疗期超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