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劳动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医院科学进展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实施范围: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及处罚.计划生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根据相应管理职能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章、病假第四条:职工患病、受伤可享受病假。第五条:体病假必须有专科医生检查诊断证明、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后有效。第六条:体病假,原则上应在居住地体息,未经批准,不得外出。第七条:职工在休假期间外出患病,原则上回医院治疗,确因疾病无法返回者,必须在原假满之前,报单位同意后方可续假,返院后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到人力资源处销假。第八条:凡病假时间已接近六个月者,本人要求上班,须经专科医生证明疾病痊愈,经人力资源处请示院领导批准后上班。如本人牵强上班,一月内原病复发继续病休者,其前后病休时间应连续计算。第九条:病假工资待遇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第三章、事假 第十条:职工因事可向单位请事假。请事假时,必须本人书面申请,载明请假事由,请假天数等内容,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方能体假。第十一条:职工请事假半天以内,由本科负责人批准;一天由科室签署意见,主管职能科室同意后,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两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人力资源处办理休假手续。假满后由本人到人力资源处销假。第十二条:事假不准续假,确因特别情况续假。须报告单位领导后重新办理休假手续。第十三条:享受护龄津贴的职工,事假超过一个月,从次月起停发护龄津贴。第四章、探亲假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休探亲假。编外职工参照编内职工执行。第十五条:职工因出差,病休等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二十天,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但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出差已报销差旅费,不再报销探亲路费)第十六条:探亲假不能两次合并使用或一次探亲假分期使用,探亲假可与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同时使用.第十七条: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另计时间.第十八条:请探亲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同意,人力资源处批准(中层干部由院长审批)。第十九条:探亲假的路费报销,按财政部(81)财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有关财经规定办理,由人力资源处审查签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