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劳动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医院科学进展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实施范围: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及处罚
计划生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根据相应管理职能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章、病假第四条:职工患病、受伤可享受病假
第五条:体病假必须有专科医生检查诊断证明、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后有效
第六条:体病假,原则上应在居住地体息,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七条:职工在休假期间外出患病,原则上回医院治疗,确因疾病无法返回者,必须在原假满之前,报单位同意后方可续假,返院后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第八条:凡病假时间已接近六个月者,本人要求上班,须经专科医生证明疾病痊愈,经人力资源处请示院领导批准后上班
如本人牵强上班,一月内原病复发继续病休者,其前后病休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九条:病假工资待遇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事假 第十条:职工因事可向单位请事假
请事假时,必须本人书面申请,载明请假事由,请假天数等内容,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方能体假
第十一条:职工请事假半天以内,由本科负责人批准;一天由科室签署意见,主管职能科室同意后,人力资源处批准备案;两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人力资源处办理休假手续
假满后由本人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第十二条:事假不准续假,确因特别情况续假
须报告单位领导后重新办理休假手续
第十三条:享受护龄津贴的职工,事假超过一个月,从次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第四章、探亲假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休探亲假
编外职工参照编内职工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因出差,病休等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二十天,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但可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