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船员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船员)名称: 姓名: 住所地: 住所地: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海员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船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船员”是指依照《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及国际海员证的中国籍船员(外籍船员应取得就业许可证)
第二章 合同期限第三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使用以下第 种(横线上一般填写“一”或“二”)作为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注:此种合同期限仅作参考使用)试用期为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地点第四条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船员工作,具体岗位和工作内容为: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乙方的任职资格的变化、工作能力和表现,在征得乙方的同意后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工作内容也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所拥有、控制或管理的船舶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选择以下第 种工时工作制
(一)综合工时工作制:根据船舶工作的特别性,乙方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船舶工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