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法律规范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 0
5hm2的;(二)居住区用地;(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3hm2的;(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1hm2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 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