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案例1 、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 情2024 年 4 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 5 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问题: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案例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假如袁某的经营数额达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 1 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2 、流动售药处罚案 案 情2002 年 2 月 21 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 A 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 A 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 B 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问题: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