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何积极意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采纳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
当前,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实践中,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研发机构获得新药证书后只能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
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舞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舞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24 年 8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44 号,简称国务院 44 号文件),提出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开重复投资和建设
二、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
2024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三、试点区域范围是什么,具体是如何确定的
试点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
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有关特定事项授权的有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