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1、法律规范本公司营销人员管理,及时、公正地评估营销人员的工作绩效,做到奖惩分明,多劳多得,从而调动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通过客观评价营销人员的工作绩效,帮助营销人员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成长
二、原则:1、三公原则:即“公正、公开、公平”,执行公正,过程公开,评价公平
2、激励原则: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晋升、培训等紧密结合
三、具体实施办法:1、营销人员级别如下:地区底薪岗位职级岗位津贴职位试用期正式期考察期正式期华南17002000助理营销员—0-一级营销员500华北12001500二级营销员1000三级营销员10001500高级营销员华东17002000四级营销员15002000助理营销经理15002000区域经理华中12001500一级营销经理20002500二级营销经理25003000西南12001500三级营销经理30003500分公司总经理四级营销经理35004000说明:1)每月绩效考核部分占工资总额的 40%
2)华北区域包括天津、陕西、山西、河北、内蒙、东北三省、甘肃及北京,其中北京根据华东地区底薪执行
华东区域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
华南区域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华中区域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河南
西南区域包括四川、重庆、云南、青海、贵州、宁夏、新疆
3)新成立的办事处可以有 6 个月的市场开拓期,开拓期内合同签订额及应收账款管理可以不纳入考核数据
2、考核办法:营销人员绩效部分占工资的 40%,此部分工资为月度考核部分,月度考核主要根据合同签订额(40%)、应收账款管理(30%)、客户拓展(10%)、公司制度遵守(10%)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表1)
月度考核等级标准见下表:等级优秀 A良好 B一般 C及格 D差 E分数段90 分以上80-8970—7960-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