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资产授权的代表,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人负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不超过董事任期。期满后,出资人委派的董事及指定的董事长经出资人批准,职工选举的董事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连任。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文件保管、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第五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进展规划和投资计划;(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上市等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经出资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根据规定管理权限审核或批准下列事项:1、公司资产转让、融资、出借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和方案;2、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酬劳等事宜;3、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资本增减、产权转让、投融资、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和方案。(七)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订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八)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经营层议事规则;(九)公司内部基本管理制度及内部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十)审议和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十一)审查公司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执行情况;(十二)审议批准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三)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指定、委派或推举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委派参股公司董事,推举全资、控股公司总经理等人选;向所属全资、控股公司按规定程序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及决定其酬劳事项;(十四)决定对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