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