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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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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进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仔细完成各项工作。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业务能力。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三章 教育的培训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法律规范、廉政规定等;(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第四章 请休假与考勤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 1 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 1 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 1 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 1 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社区两委人员在 3 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 5 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 1 年,增加 1 天假期,累计不超过 15 天。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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