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2024 年版)、《住宅设计法律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法律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纳洛阳众智SUN 日照分析软件。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3 小时.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 3 小时。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3 小时。4。5 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1 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根据以上规定执行.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 108°55′,北纬 34°15′.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 8 时至下午 4 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 9 时至下午 3 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