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正文: 原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居处地:上海市西藏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邹才智,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徐娟芳,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王晓钧,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干部。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居处地:上海市福州路567 号。 法定代表人:诸清,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抽纱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知称:原告把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 9127 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险和斗争险,责任期间是仓至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于客户迟迟不付货款,原告遂持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却提货不着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风险,为此向被告索赔,遭被告拒绝。恳求判令被告按约定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 550508 美元和延迟理赔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所谓“提货不着”,是指“整件提货不着”,而且必需伴有偶然的、意外的保险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清关提走,去向是明确的。这个事实说明,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是仓至仓。圣彼得堡没有原告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只要货物运抵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就应当视为运抵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场所。收货人是在圣彼得堡的储存场所提走本案货物,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这个事实说明,本案货物平安运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只有货物本身在保险期间由于外来缘由,造成形体上的损坏或发生了费用,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3、在本案中,收货人是凭填写着自己名称的二程海运正本提单和铁路运单提货,提取的是其购入并已支付了部分价款的货物,并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完税,不是非法提货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至仓条款,只要是向合法的、贸易合同预定的任何一个收货人(包括买卖合同买方、提单或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