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里所说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在教科书中所说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干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假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缔约自由,即当事人有签订合同和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例如,若干年前,中心电视台曝光,东北某市卷烟厂经营业绩不好,该市政府发文,要求每个市民必需购买两条该卷烟厂生产的卷烟,该市政府的行为就属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与何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这项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内容。通过这项核心内容可以使市场主体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支配,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真正发挥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以后可以依据自己需求改变的状况和市场行情,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随时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利益支配作出相应的调整。 ——确定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仲裁的方式,也可以由签订合同的有关当事人通过同等协商来解决。原委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自主的确定。 以上的六项内容构成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它们包含和反映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自由的方方面面。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坚持,是确保激励交易的合同立法宗旨能够得到实现的基本前提。 同时,为了保证合同自由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也对合同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缔约自由的限制。如《合同法》第 289 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法律规范在合同法颁布以后被认为是确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强制承诺义务。所谓强制承诺义务是指只要旅客和托运人所提出的订约要求是通常的、合理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没有拒绝的权利,他必需接受旅客和托运人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