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1 .适用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 初始工厂检查4.3 产品抽样检测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2 认证证书覆盖的容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围的扩大5.5 认证围的缩小5.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相关要求7.收费附件1 :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与检测要求附件2 :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 件 2 :编 号 : CNCA-12C-050:2024装 饰 装 修 产 品 强 制 性 认 证 实 施 规则瓷 质 砖 产 品2010 - 07 - 06 发 布 2010 - 07 - 06 实 施 中 国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1 、适用围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 的瓷质砖。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1)A 类:使用围不受限制;2)B 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 类民用建筑的饰面,但可用于I 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外饰面。注 : 本 规 则 所 适 用 的 产 品 围 为 标 准 GB/T 4100《 瓷 砖 》 中 所 定 义 的 瓷 质 砖 。2 、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获证后的监督注 : 必 要 时 , 可 采 纳 产 品 抽 样 检 测 +初 始 工 厂 检 查 +获 证 后 的 监 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 类和B 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产品加工厂概况;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4)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与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5)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6)按附件2 《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7)其他资料 注 1: 关 键 原 料 通 常 指 照 射 指 数 IRa > 1.0、 外 照 射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