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UCP600 的分析UCP600 已于 2024 年 11 月正式颁布
要通读该文件并与 UCP 500 进行比较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条款的增减与审单标准的变化 UCP600 从原先 49 条调整为 39 条,减多增少
合并条款: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 28 条“保险单据和投保围”
分拆条款:原第 9 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 7 条和第 8条,分别规定
其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原第 8 条“信用证的撤销”、第 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 33 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第 38 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容在补充解释 UCP500 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
增加的条款:第 2 条“定义”,第 3 条“解释”;第 3 条合并了原第8、46、47 等条款许多容
为强调其意义从原各条款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第 6 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 10 条“修改”、第 12 条“ 指定”、第 15 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 17 条“正本单据和副本” 、第 29 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 10 条“信用证的类型”、第 12 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 21 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容”、第 22 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 42 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 43 条“到期日 的限制”、第 44 条“到期日的顺延”、第 46 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 、第 47 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
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要注意的是,新条款虽为 39 条,但业界要比照阅读的条款实际却大大增加了,那就是 ISBP 约 200 条
UCP600 第 14 条 d 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