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UCP600 的分析UCP600 已于 2024 年 11 月正式颁布。要通读该文件并与 UCP 500 进行比较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条款的增减与审单标准的变化 UCP600 从原先 49 条调整为 39 条,减多增少。 1.合并条款: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 28 条“保险单据和投保围”。 2.分拆条款:原第 9 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 7 条和第 8条,分别规定。 3.其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原第 8 条“信用证的撤销”、第 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 33 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第 38 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容在补充解释 UCP500 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 4.增加的条款:第 2 条“定义”,第 3 条“解释”;第 3 条合并了原第8、46、47 等条款许多容。 5.为强调其意义从原各条款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第 6 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 10 条“修改”、第 12 条“ 指定”、第 15 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 17 条“正本单据和副本” 、第 29 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 10 条“信用证的类型”、第 12 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 21 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容”、第 22 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 42 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 43 条“到期日 的限制”、第 44 条“到期日的顺延”、第 46 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 、第 47 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要注意的是,新条款虽为 39 条,但业界要比照阅读的条款实际却大大增加了,那就是 ISBP 约 200 条。UCP600 第 14 条 d 款明确规定对比解读单据中的数据容(data)时除了具体信用证、单据本身外还有 ISBP。与 UCP600 匹配的新的ISBP 条款正在修订之中。UCP 调整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与申请人、受益人与各指定银行间的单据交易和债权债务清偿关系,而 ISBP 规的是银行根据什么标准来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容不能穷尽却很详尽。要指出的是,UCP500的精神是“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而 UCP600 的精神根据第 14 条 d款,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矛盾” ( mustnotconflictwith ) , 这 样 比 过 去 单 单 之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