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交易所交易仓单管理制度(样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 交易所《仓单》管理,保证商品交收和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X 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交易市场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仓单第四条 《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在##X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开展有关业务时,将商品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收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收仓库依据质量检验单位质检结果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第五条 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二)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三)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 储存场所;(五) 储存期间; (六)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七) 填发人、填发日期和填发地。第六条 仓单采纳记名方式,仓单合法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仓单。第七条 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其合法持有人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和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挂失。挂失人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若无他人提出异议,挂失人可向原签发仓单的指定交收仓库重新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按本办法重新签发仓单,新签发的仓单上应载明原仓单号。第八条 仓单可用于交收、转让、提货和质押等。 第三章 仓单的生成第九条 仓单生成包括商品入库、质量检验、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及交易市场注册等环节。第十条 发运商品入库换取仓单,须事前向交易市场申报商品入库计划,内容包括品种、等级(型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交易市场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 3 个交易日内开出《入库通知单》。货主须按《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入库通知单》的商品不能用于入库。第十一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 15 日内有效。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种类、型号、质量、包装及相关凭证等协调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X 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交收商品入库质量检验证书》(一式三份:由货主、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并签发仓单。第十三条 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实际验收结果为准。货主应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及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