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进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进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养、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九条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