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鄂财综规[2024]6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 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了《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 省财政厅 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XX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 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退付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XX 市按每平方米 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 9 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 8 元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