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进展以及我国加入 WTO 后国内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应通过进一步修缮法律条文,给予执法机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权等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弥补市场经济快速进展与法律适用滞后的现状,改变职能分散的局面,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成法理得当、条文清楚、便于操作、科学统一的维护公平交易、保障诚信经营的专门法律
该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及时修改,主要为:一、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钧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给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致使有法难依
“”该法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进展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法律规范,但对其法律责任应归咎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执法者案子很难调查、很难判定
如制造假冒伪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执法权;涉及专利……“”保密等案件,科委还有管辖权婆婆 太多,反而造成打击力度削弱
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 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